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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微信粗粮、百度啤酒、淘宝矿泉水商标跨类别侵权横行

2024-03-21 固体饮料

产品详细说明

  我国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理。

  微信是卖饮料的?“微信玉米”、“微信黑豆”、“微信绿豆”、“微信红豆”,你想得到的养身饮料,有一家“微信公司”都在生产。

  看这几款罐装粗粮饮料,都印刷着“微信”字样加上白色消息logo,罐部底端赫然写着几个大字:微信公司出品,更有意思的是还标有微信“摇一摇”功能标识,这需要“喝前摇一摇”吗?

  这难道是腾讯在新零售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的“新策略”,开始“自建品牌”?浏览网页后发现“微信公司”还出了“生榨椰子汁”、“微信矿泉水”等软饮料。

  看到这里,能确定这是假冒“微信”商标的小作坊产品,什么小杨幂?难道腾讯还请不起杨幂代言?这些带有“微信”字样及图形、“微信公司出品”字样的产品均出自这家“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

  这不是明摆着侵害腾讯公司“微信”产品的商标权吗?本着一颗求真的心,笔者登陆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的商标页面,以“微信”为关键词查询,在含有“软饮料”的第32类中,找到了12个带有“微信”字样的“在申请商标”和“已注册商标”。

  试图注册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的几家公司,申请的商标都处于“等待审核状态”

  这名叫 “吴芳芳”的申请人,就是生产养身饮料的“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她拥的“25531757”号、“16157815”号、“23649532”号商标都处在实质审核的状态,也就是说还没取得这些商标的专用权,不能够合法使用。

  难道这样明显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有引起法律纠纷吗?笔者登录了裁判文书网找到了这份判决:

  早在2017年9月,腾讯就将“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告到合肥中院并胜诉,法院判决认定“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侵害腾讯公司“微信”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腾讯公司25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所有侵权产品。

  当然“微信保健品公司”并未服判,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这个案子最近作出二审维持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微信”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给予跨类别保护,他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商标在我国分为45类,在这个案子里“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辩称,腾讯的微信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9类中“计算机软件”类别,而其生产的“微信牌系列饮品”属于第32类中的“软饮料”类别,并未妨碍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使用。

  事情并非如此,若腾讯的“微信”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商标,除第9类外,其他公司都能注册使用。不同的是腾讯“微信”已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则拥有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其他公司不能再注册或使用带有“微信”字样的商标。

  “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差别,最主要的是“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的法律保护。

  在判决书中能够正常的看到,法院对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所说的自身的商标在不同类别的抗辩是这么回应的: 法院认为,腾讯科技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实际投入使用是在2010年1月21日,在“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时,微信已经通过海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科技公司成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字样及商标标识也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从字面意思看,“微信”二字与通讯、信息联系密切,而与保健品、餐饮等商品毫无关联。 故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作为后成立的企业,在选择其企业名中的字号时应对腾讯科技公司的即时通讯服务名称“微信”、“微信及图”驰名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做到合理避让,避免相关公众误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与腾讯科技企业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由此可见,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也认可了腾讯公司的“微信”产品作为驰名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明确了跨类别保护,其他人不得恶意注册并使用 。

  很多人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理解,可能会认为限于“同业者”之间。例如:街头早上“卖煎饼果子”和“卖鸡蛋灌饼”的都是在“早餐市场”竞争,这是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狭义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从这样的价值角度来看,竞争关系不仅限于同业者。

  “微信保健品公司”取名“微信”,假冒微信商标生产食品,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基于对腾讯“微信”品牌的信任而购买。“傍名牌”的行为利用了他人苦心经营品牌牟利,给他人品牌价值带来贬损。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无视法律,那么还能期待他们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过关吗?“傍名牌”的行为不仅是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最终还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在这起案子中,“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狡辩道,自身并非与腾讯公司的“微信”产品同属一个行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认为:

  竞争关系的构成并不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可能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进行登记,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科技公司“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和“微信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打着“微信”旗号招摇撞骗的算盘,算是失策了,等待着它的是赔款25万,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生产的产品。但是,这样的公司可能“换壳”之后再问世。试着再在第32类“软饮料”类别商标中搜索了百度、淘宝、小米等字样,发现了这些品牌:

  BAT还未生产“软饮料”,诸位消费的人在买产品时还需擦亮双眼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