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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饮料新规定暨进出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

2024-02-08 固体饮料

产品详细说明

  4.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

  4.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年第4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固体饮料产品的名字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四、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关于进口食品标签有了新规定,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2019年10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70号公告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办法》,对进口鲜冻肉类、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做出了新的规定。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此款规定内容为沿袭《食品安全法》对普通进口食品的一般标签要求,较之前要求无变化。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此款规定内容为沿袭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口鲜冻肉类的标签要求。因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而废止,进口鲜冷冻肉类的标签要求在此款体现。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公司(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款规定内容为沿袭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因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办法》的发布而废止,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在此款体现。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2 b)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4.1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

  4.2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标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不小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的名字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的名字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5.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的名字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的名字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汉字标注“纯牛(羊)奶”“纯牛(羊)乳”。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的名字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的名字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的名字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4.2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吃的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吃的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4.1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4.4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A操作。

  4.1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除了上述列举,还有一些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别的条件,例如(包括但不限于):

  作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标签除了要符合GB 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内容,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其他如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相应产品质量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含量;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吃的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等。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和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可以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种类型的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5.4 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除了上述列举,特殊膳食用食品在标签标注上有特别的条件的还有(包括但不限于):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2015)……

  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里面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