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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直隶君说法 在朋友圈销售“减肥咖啡” 小心被判刑!

2024-03-30 其他方便食品

产品详细说明

  有些人盲目追求“以瘦为美”,但又不想运动也不想节食,只想照常吃喝躺着也能瘦成一道闪电。这样的心理被一些看到商机的人利用了起来,他们利用互联网在微信朋友圈里卖起了“减肥咖啡”,但在朋友圈售卖这种“减肥咖啡”可能触犯刑律,付出自由的代价。

  2020年10月27日,赵某某报警称“其在网上购买的一款咖啡固体饮料的减肥产品,没有一点生产许可编号,怀疑产品有问题”,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案侦查,经调查将在朋友圈中销售“减肥咖啡”的被告人郭某抓获。经查,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8月购进封口机、搅拌机、咖啡味固体饮料粉、等原料,在没有生产许可及特殊食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他人民房制作“减肥咖啡”,并以每包55元的价格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从中获利。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减肥咖啡”中含有西药成分。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来得到的三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维持的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第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会导致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我国早在2010年10月30日就发布通知“经组织相关专家对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来进行了评估,认为使用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故早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违法销售国家禁止的含成分的“减肥药”则可能触犯刑律。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建议广大爱美人士,减肥还应该通过运动和饮食的调节,想走捷径往往会付出健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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